违纪处理
1.考生在考试期间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监考人员提出批评和警告,并按要求立即改正。
2.在考试中考生由于以下行为之一,连续两次受到批评和警告的,监考人员将告知考生本次考试成绩无效并有权要求其退出考场: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夹带、偷看、传递纸条或协助他人作弊;
(3)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等;
(4)抄袭或者试图抄袭带入考场的笔记、书本、电子仪器等;
(5)与考场内外任何人士通讯或试图通讯的行为;
(6)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及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又未按照考场规定关闭;
(7)在考场内吸烟、说话、喧哗,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8)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3.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考生,监考人员将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及成绩,要求其退出考场,并将其违纪行为上报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记入个人从业操守档案,由认证办公室取消其两年的报考资格:
(1)替考和被替考的行为;
(2)集体舞弊的行为;
(3)使用假身份证件或提供假证件的行为;
(4)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
(5)未经许可擅自中途离开考场的行为;
(6)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7)将演算草稿纸带出考场;
(8)严重扰乱考试秩序,危及考试工作人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