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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考生:
2015年11月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成绩已经发布,现就统一鉴定成绩复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绩复查的职业等级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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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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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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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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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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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关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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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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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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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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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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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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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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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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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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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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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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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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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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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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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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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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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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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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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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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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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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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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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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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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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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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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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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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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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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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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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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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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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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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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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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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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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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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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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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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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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规划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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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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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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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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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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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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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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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绩复查程序及时限
(一)凡参加统一鉴定的考生,若对本人成绩有异议,可填写《成绩复查申请表》(附件1),持本人准考证或身份证件在各区县鉴定中心规定的受理时间当天,将表格交到就近的区县鉴定中心(鉴定中心详细信息见附件2)。区县鉴定中心对考生情况核查无误后受理申请,填写《成绩复查申请受理单》,将回执交考生本人。
(二)复查后发现分数有误的,由区县鉴定中心将更正后的成绩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可于2016年2月25日后,到受理申请的区县鉴定中心领取《成绩复查结果通知单》。如复查后分数无变更的不再另行通知。
三、成绩复查相关规定
(一)成绩复查范围包括
1.已参加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
2.主观题卷面是否有漏评,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3.论文、答辩分数的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二)对于主观题、论文、答辩的专家评分标准持有疑异的,不属于核查范围,不对试卷进行重新评阅,不对试卷评阅标准进行评判。
(三)任何考生不得查阅答卷原件。
(四)成绩复查只此一次,逾期者不再受理。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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